|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全球運籌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 The Global Logistics Council of Taiwan,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主要宗旨乃結合產官學研各界,共同致力於推動全球運籌之研究及應用,
協助國內企業發展全球運籌(物流)整合與經營管理之模式,進而提升其全球競爭力,並配合政府達成國家經濟建設發展政策之目標。 |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關。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結合國內產官學研各界,推動全球運籌(物流)相關之研究與發展,技術開發與應用,包括國內外之物流、商流、資訊流、金流、人流等相關基礎建設、經營管理之議題,(涵蓋:陸海空運輸、通訊網路、報關、簽審等),以提昇國家競爭力。 |
 |
對發展台灣在全球運籌管理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產業標準及作業程序等提供建言,並協助政府部門落實全球運籌之政策。 |
 |
舉(協)辦各項相關學術研究、講習、訓練、討論、觀摩與展覽等活動 。 |
 |
蒐集國內外學術單位、政府、企業之運籌管理理論與成功案例,以提供政府、學術界及企業界參考。 |
 |
接受政府及公私立機關、企業委託,以專案方式研究解決所遭遇之困難,並提供專業審查與諮詢服務。 |
 |
與國內外有關機關、學術團體、工商企業組織聯繫,促進學術與工商交流活動。 |
 |
從事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活動。 |
|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及各權責主管機關,其目的事業應接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
第二章:會員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曾任國內外企業相關職務者,或相關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職員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
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關、企業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
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二人 行使權力。 |
|
|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會員代表)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其欠繳會費達二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視同自動退會。 |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 第十三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
|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為一百人、任期三年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
|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若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或監事依序遞補之。 |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
 |
聘免工作人員。 |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理事長得提名常務理事二人經理事會通過為副理事長。理事長
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
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
內補選之。 |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審核年度決算。 |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
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
個月內補選之。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等功能性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會議 |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
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
財產之處分。 |
 |
本會之解散。 |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三十 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
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6000元。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以上列各會員入會費均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
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元。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 |
 |
事業費。 |
 |
會員捐款。 |
 |
委託收益。 |
 |
基金及其孳息。 |
 |
其他收入 。 |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 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
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
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附則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92年9月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九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0920035941號函准予備查。 |